時評
曾幾何時,“商標就是品牌”、“品牌即商標”這種理論從山西到全國廣泛流傳,一位時任國家商標局局長在文章中說:“總之,‘品牌’的詞義是清楚的,‘品牌’即‘商標’。”原山西某局局長也說:“商標就是品牌。”針對此論,筆者曾于2008年1月30日在報刊發表“商標等于品牌嗎?”文章,斷然否定了這些觀點。
之所以出現這樣的錯誤,筆者以為:一是錯翻譯了國際公認馳名商標定義。《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對馳名商標的原意為:“為相關公關知曉,或者為相關公眾熱知的未注冊的商標”。意為:“公眾熟知商標”。但在中國錯誤翻譯為“馳名商標”。另外,一些學者們還把馳名商標異化出“品牌必須有商標”。二是馳名商標“傍”品牌出現亂象。在上述理論指導下,山西及中國出現了馳名商標“傍”品牌的亂象。南方某市僅2007年就認定為64個中國馳名商標,其中法院系統就認定了59個。
2014年5月1日實施的新《商標法》規定:“不得將‘馳名商標’用于包裝……廣告宣傳及商務中”。國家工商部門也修改了原來中國馳名商標的定義。
商標起源、誕生都早于品牌,品牌源于商標但不等于商標;商標是法律概念而品牌是口碑概念,商標受法律的保護而品牌是口碑的認可,商標拿在企業手中而品牌在消費者口碑中,商標是法的價值而品牌是文化價值,商標與品牌都屬于無形資產知識產權,商標離開品牌可以獨立存在而品牌更需要商標保護。
如果把馳名商標錯位到品牌光環中可能就失去了法律的價值。品牌是一種符號,也是一種“光環”,除了口碑信賴外還需要馳名商標等的保護,沒有法律保護,品牌亦難以閃閃發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