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就原告愛國者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愛國者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深圳市飛象未來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飛毛腿電源深圳有限公司,下稱飛毛腿公司)、北京隆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隆通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飛毛腿公司就涉案虛假宣傳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萬元。
二原告訴稱,“愛國者”系其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企業字號和系列電子產品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已經與其企業和產品形成了聯系。飛毛腿公司使用“aigo”標識,通過電商平臺針對消費者提問作出引人誤解的答復,以“愛國者”自稱,在其生產、銷售移動電源商品及包裝上使用“愛國者集團(中國)有限公司監制”,構成虛假宣傳,隆通公司宣傳、銷售涉案產品,故要求飛毛腿公司停止虛假宣傳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及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隆通公司停止銷售行為。
飛毛腿公司認為其在移動電源產品上宣傳、介紹、使用“愛國者”是行使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標注愛國者集團(中國)有限公司監制是合法使用關聯公司名稱,不構成虛假宣傳行為。隆通公司則強調其有合法授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證據顯示,“愛國者”文字與二原告及其移動電源等商品形成了緊密聯系。在電商平臺大量購買飛毛腿“愛國者”移動電源的用戶無法區分“愛國者”“aigo”“飛毛腿”的情況下,飛毛腿公司未如實陳述企業名稱、規范使用其注冊商標,在平臺回復內容有意讓用戶認為只有飛毛腿公司才是真正“愛國者”品牌提供者,構成虛假宣傳。其在移動電源商品上標注愛國者集團(中國)有限公司監制無合法理由,亦為虛假宣傳。法院據此作出前述判決。
目前,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已提起上訴。
點評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之間的競爭愈發激烈,而企業品牌及產品的宣傳亦是企業在短時間內爭奪市場、吸引消費者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之一。在對產品的銷售和宣傳的過程中,一方面,企業應當準確、規范使用自己的企業名稱、字號、注冊商標;另一方面,企業應當避免在自身產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方面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該案中,在消費者已經難以區分“愛國者”與飛毛腿公司產品之間關系的情況下,飛毛腿公司仍做出含糊回復,足見其侵權的主觀惡意。(海凡)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