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中院認定:“騰訊”為馳名商標!判決“山東騰訊”構成商標侵權賠償30萬!
基本案情
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28日獲準注冊“騰訊”商標,商標注冊號為第1962827號,核定運用服務為第38類,規模包含信息傳送、電話通訊、移動電話通訊、計算機終端通訊、計算機輔佐信息和圖畫傳送等。2004年4月28日,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受讓獲得第1962827號“騰訊”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專用權期限續展至2023年2月27日。
而被告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在其運營的網站主頁顯現有“騰訊傳媒”、“騰訊集團”字樣,該網站“DM廣告”點擊進入發現,被告所做的廣告設計中運用“騰訊傳媒”、“騰訊百事通”字樣且突出運用“騰訊”二字。原告認為,被告的此種行為已經侵略原告的第1962827號“騰訊”注冊商標專用權;“騰訊”企業字號的運用同樣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告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辯稱,被告曾請求注冊第35類騰訊傳媒商標,后被商標局駁回,被告運用“騰訊傳媒”并無歹意。被告企業是合法注冊,被告的經營范圍集中在第35類“廣告設計”等,與原告的涉案商標核準的第38類“通訊服務”不屬于同一類別,被告在公司網站、制造的廣告設計上運用“騰訊傳媒”等字樣不侵略原告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運用“騰訊”作為企業字號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爭議焦點
一、涉案第1962827號“騰訊”注冊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二、被告運用“騰訊傳媒”、“騰訊百事通”等標識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及運用“騰訊”企業字號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并承擔侵權職責。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經營者在商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相等、公平、誠實信用的準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本案中,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只享有“騰訊”注冊商標專有權,同時享有“騰訊”企業字號權。被告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成立,成立時刻明顯晚于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且原告的涉案“騰訊”商標已為相關公眾所廣為知悉。因而,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運用“騰訊”企業字號足以誤導相關公眾將被告公司及其供給的廣告設計服務與原告公司發生混淆、誤認。因而,被告運用“騰訊”企業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的職責。
判定成果
一、被告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當即停止侵犯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涉案第1962827號“騰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二、被告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當即停止使用“騰訊”企業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被告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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