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保護類型
美國專利包括三類:(1)發明專利(utility patent);(2)外觀設計專利(design patent);(3)植物專利(plant patent)。
2、發明專利申請流程
(1)臨時申請
自1995年6月8日開始,USPTO向申請人提供遞交臨時專利申請的選項。按照美國專利法第111條(b)款規定提交的臨時申請,可以不包含正式的專利權利要求,發明人誓言或任何公開信息(現有技術)的聲明。目前臨時申請費為260美元。雖然臨時申請是不被審查的,但申請人可以在12個月內提交對應的非臨時申請,并享有臨時申請的申請日。這12個月的期限不得延長。
未喪失新穎性的公開:在臨時申請遞交前12個月(寬限期,Grace Time)內的首次銷售、許諾銷售、公開使用或出版物公開不會破壞該專利申請的新穎性。但是,請注意,這些遞交前公開行為雖然在美國受到保護,但是可能影響在其他國家的專利授權。
為了獲得申請日,臨時申請在遞交時需要包含:
(1) 符合美國專利法第112條的發明說明書;和
(2) 符合美國專利法第113條任意所需附圖。
另外,臨時申請還必須提交37 CFR 1.16(d)所規定的申請費,以及指明以下各項的請求書:申請作為臨時專利申請提交的聲明;所有發明人的名稱;發明人住址;發明名稱;律師或代理人的名稱和注冊號和卷號;通訊地址;對該申請具有權益的任何美國政府機構。
為了使得臨時申請轉化為正常非臨時申請,申請人有兩個選擇:
(1) 在12個月內遞交相應非臨時申請,并要求該臨時申請的申請日權益;或
(2) 在12個月內遞交可授權請求(grantable petition),要求將該臨時申請轉換為非臨時申請進行審查。
請注意,臨時申請不能用于外觀設計;臨時申請不進行實質審查;臨時申請不能要求其他在先遞交申請的優先權。
臨時申請可以采取紙質郵寄或通過EFS-Web系統進行電子遞交。
(2)非臨時申請
非臨時發明專利申請可以采取多種遞交方式:通過EFS-Web系統電子遞交郵寄或手工遞交到專利局。自2011年11月15日起,對于郵寄或手工遞交的非臨時發明專利申請,需要繳納額外400美元的“非電子遞交費”。對于小實體,該費用為200美元。
一份非臨時發明專利申請必須包括說明書,其中包含一個或多個權利要求;如必要,附圖;誓言或聲明;以及支付規定的申請、檢索和審查費用。這些規定的費用包括280美元的申請費、600美元的檢索費和720美元的審查費。對于紙質申請,說明書和附圖的總頁數超過133頁(或對于電子申請,超過100頁)將產生說明書附加費;如果獨立權利要求超過3項或權利要求總數超過20項,將產生權利要求附加費。
3、加快審查
為了加快審查進程,申請人可以有多個選擇:
(1) 優先審查項目(Track One)
優先審查適用于發明和植物專利申請。通過提出優先審查請求并繳納優先審查費(4000美元,小實體2000美元),申請人可以使得申請被優先處理。進入優先處理狀態的申請平均可以在12個月內得到最終審查結果。優先審查不僅可以授予原始遞交的發明或植物申請,也可授予審查過程中的RCE。
(2) 加快審查項目
相比于優先審查,申請加快審查需要滿足更多要求:提交請求書并繳納加快審查費;申請以及后續提交文本都必須使用EFS或EFS-Web系統;遞交完整申請符合37 CFR 1.51;少于3項獨立權利要求并且權利要求總數少于20;申請針對符合單一性的一項發明創造;在審查過程中同意與審查員面談;執行審查前檢索;等等。加快審查通常也在12個月內做出最終審查決定。
(3) 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審查員面談項目
申請參與該面談項目需要針對2011年4月1日當日或之后遞交的申請,并且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發布在PAIR系統之前的至少一天提出。該請求只能通過EFS-Web系統作出。該項目針對的是所有技術領域中的發明專利申請。
(4) 專利審查高速路(PPH)
請求PPH,無需繳納任何費用。
4、發明專利與外觀設計專利之比較
發明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專利期限自申請日起20年自發證日起14年
申請文件說明書及附圖
委托書、宣誓書(可后補)說明書及附圖
委托書、宣誓書(可后補)
優先權主張他國第一申請案之申請日起12個月內提出要主張優先權之申請案。申請后4個月內或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可補主張優先權。他國第一申請案申請日起6個月內提出要主張優先權之申請案。申請后4個月內或優先權日起10個月內可補主張優先權。
審查程序審查制審查制
專利維持費分別于發證日起第3年半、7年半及11年半需繳納維持費不需繳納維持費
IDS申請人所知道的所有相關前案技術資料必須提供給美國專利局(IDS)申請人所知道的所有相關前案技術資料必須提供給美國專利局(IDS)
未喪失新穎性
寬限期1年6個月
5、申請進程時間估算
自申請遞交日起,大約2個月左右收到受理通知書,確認申請日,大約18個月左右接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號一般在審查員開始審查該申請之后才能獲得;審查時間一般在2.5-3年,除非申請加快或優先審查,一般在1年內審結。
6、可授予專利權的客體
美國專利法第101條規定了可專利的發明主題,其中包括任何新穎的,實用的方法、機器、制造物品或化合物,或其任何新穎的,實用的改進。
在Diamond v. Diehr, 450 U.S. 175 (1981)案中,最高法院指出可專利性主題的三個例外:自然規律、物理現象和抽象思維。在In re Bilski案中,最高法院裁定“機器或轉換”檢驗法(machine-or-transformation test)是檢驗第101條規定的方法權利要求可專利性的有用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根據該檢驗法,一個方法如果(1)由特定機器實施,或(2)將一種物體的一種物質或狀態轉變為另一種物質或狀態,即被認為有專利性。
文字作品、樂譜、數據匯編、法律文件(如保險單)和能源形式(如互聯網上傳輸的數據包)一般都不被視為“制造物品”,因此也沒有專利性。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在In re Nuitjen案中裁定,信號不是法定的可專利性主題,因為制造物品不包括無形、非物質、短暫的物品。
還有,自然產物,如人類或有生命的動物,是不可專利的。但是,不同于其原有特點的、被人類改變的自然產物可以授予專利。
7、創造性之標準
根據美國專利法103條規定,發明必須具有“非顯而易見性”才能授予專利。最高法院在Graham et al. v. John Deere Co. of Kansas City et al., 383 U.S. 1 (1966)案中闡明了確定顯而易見性的各種因素,后來被稱為“格雷厄姆因素”(Graham factors),包括:
1. 現有技術的范圍和內容;
2. 請求保護的發明與現有技術的區別;以及
3. 本領域技術人員的水平。
此外,該法院還給出了可以作為“非顯而易見性客觀證據”的因素,后來亦稱為次要考量,其中包括商業上的成功,有長期未解決的需求,以及他人的失敗等等。
在KSR v. Teleflex,550 U.S. 398(2007)案中,最高法院再次確認了格雷厄姆框架因素,駁回了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一直遵循的“教導---提示---動機”(teaching-suggestion-motivation,TSM)檢驗法的做法。在格雷厄姆框架中,該檢驗法僅被描述為確定顯而易見性的一種有用手段。
8、外觀設計專利
在美國,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是產品的裝飾性外觀設計。首飾、家具、汽車配件、飲料容器等的裝飾性外觀設計和計算機圖標都是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但是,根據美國專利法171條規定,受物品的功能決定、缺乏裝飾性的產品外觀設計不可授予專利。還有,外觀設計必須具有“原創性”,因此模仿知名物品、自然物品或人的外觀設計都不是法律規定的原創外觀設計。此外,可能被認為冒犯種族、宗教、性別、少數民族群體或民族的物品均不是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適當主題(美國專利法第171條和37 CFR§1.3)。
美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一般包括包含權利要求的說明書,圖片(或照片),以及聲明。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可僅有一項權利要求。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最為重要的是顯示請求保護外觀設計的圖片或照片。外觀設計申請費為180美元,授權費為560美元,但是不收維持費或年費。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加速審查需要繳納900美元。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必須接受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審查才能授權。審查包括形式審查,以確保圖片或照片完備、清楚,以及實審,即并將請求保護的主題與“現有技術”進行比對。“現有技術”包括該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前的授權專利和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