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晚上看到徐春江律師所發的微信后得知其代理的“東風”貼牌加工案最終被最高人民法院改判,于是昨天一早在上班的路上發微信向老徐要判決的全文(判決書的全文請見后面的圖片),看到全文后自己也仔細的研讀了一遍,其中有高興也有失落。高興的是志霖法律團隊在徐春江律師的帶領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成功為江蘇常佳金峰動力機械有限公司,贏得了公正、公平的改判,再次彰顯了志霖法律團隊的專業和實力。
此判決書一出,行業內出現了多種不同的聲音,有拍手叫好的、也有拍桌子的。俗話說“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其實本次最高院的再審在依據《商標法》和《民事訴訟法》的同時,也依據了:
1、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發布了《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第18條規定要求“妥善處理當前外貿定牌加工中多發的商標侵權糾紛,對于構成商標侵權的情形,應當結合加工方是否盡到必要的審查注意義務,合理確定侵權責任的承擔。”
2、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在回復海關總署的《關于對<“定牌加工”出口產品是否構成侵權問題>的復函》中指出,“(定牌加工)產品所貼商標只在我國境外具有商品來源的識別意義,并不在國內市場發揮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不會造成國內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此種情形不屬于《商標法》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上述的一個《意見》以及一個《復函》基本上是最高法給定牌加工定了一個基調。
首先來說說常佳金峰動力:
1、常佳動力在接受印尼PTADI公司委托的時,做到了盡職審查其所在印尼商標的有效性、合法性,并用協議的形式約定只出口到印尼,這兩點是難能可貴的,完全符合一個《意見》、一個《復函》(也許是得到了老徐的指點)。
2、“東風”商標在印尼的專用權,上柴也曾經擁有過一段時間,這段時間常佳動力也再出口印尼“東風”牌的柴油機,但給予了一定的補償金,可以說是誠信經營,這點和《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想符合。
2013年修正的《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3、請對了律師。
這說明常佳公司是重視知識產權的,不然和任何一條法律相悖,這個訴訟還是夠常佳公司喝上一壺的了。
再次來說說上柴:
1、“東風”商標的使用可以追溯到上世紀六十年代,1962年8月1日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注冊,自六十年代起上柴股份的前身上海柴油機廠就出口該品牌的柴油機到印尼,而印尼PTADI公司于1987年在印度尼西亞注冊了與上柴公司中文“東風”商標和標識實質上相同的10個商標,“東風”商標在中國首先注冊到印尼PTADI公司首次在印尼注冊,前后近25年的時間,是自大還是在睡覺?
2、上柴和印尼PTADI公司在印尼打過多次訴訟爭過來了又被爭過去了。。。。。
失落。。。。。。。。
在說說印尼PTADI公司:
大家看看判決書的最后兩頁上的兩個商標可以說是一模一樣,不是搶注是什么,那強勁有力的“東風”兩個字只有毛主席才能寫的出來。多好的品牌。
老徐工作能力強、業務水平高,但為人低調、謙虛,這也是志霖法律團隊的共性,此次接受再審的委托估計早就胸有成竹了,我昨天問他,但人家老徐云:“勝敗乃兵家常事”,這都是團隊的力量。
現在看來不能是只保護中國市場,也應保護國外市場,涉外申請至關重要,此為借鑒中國企業要學好知識產權、用好知識產權,保護好自己的品牌,不要在出現“東風”大敗“東風”的事情。
“東風”多好的標。。。。。。。。
懷念毛主席。。。。。。。。。。。
判決原文(復制或轉發判決書原文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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